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545号之一
申请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913402211497353121,住芜湖县。
被执行人:章国文,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9年3月4日生效的(2019)皖0221民初449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章国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章国文在绩溪支行的账户62×××76存款42560.8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罗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