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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执545号之一

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章国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545号之一

申请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913402211497353121,住芜湖县。

被执行人:章国文,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9年3月4日生效的(2019)皖0221民初449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章国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章国文在绩溪支行的账户62×××76存款42560.8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罗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