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民初2126号
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阿拉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郊昆船工业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724956X。
负责人:严匀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娅、王瑞泽,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鸣泉社区彩云北路4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86188860C。
法定代表人:肖蒞。
被告:昆明滇莅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晋城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35137H。
法定代表人:肖蒞。
被告:云南滇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晋城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82370166L。
法定代表人:肖蒞
被告:昆明伟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关雨路中段昆明晓东万鑫汽车配件商城D区1幢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76837A。
法定代表人:肖蒞。
被告:昆明德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羊仙坡28号昆明市汽车配件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8597530T。
法定代表人:肖蒞。
被告:肖蒞(肖启利),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肖天文,男,汉族,1947年12月20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肖苾,女,汉族,1977年7月25日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肖琴,女,汉族,1979年8月25日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魏琴,女,汉族,1981年12月2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1幢3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72460742
法定代表人:宋云龙。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阿拉支行(下称:官渡银行)诉被告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滇莅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云南滇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伟烨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德东工贸有限公司、肖蒞、肖天文、肖苾、肖琴、魏琴、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官渡银行诉讼代理人杨洁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滇莅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云南滇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伟烨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德东工贸有限公司、肖蒞、肖天文、肖苾、肖琴、魏琴、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官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滇莅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云南滇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伟烨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德东工贸有限公司、肖蒞、肖天文、肖苾、肖琴、魏琴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680209.18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21日);2、被告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巧房他证县字第××号),请求事项抵押权,优先受偿;3、判令十一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20日,被告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9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65%,按季结息,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本,即2016年10月20还款100万元、2017年4月20日还款850万元。被告昆明滇莅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云南滇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伟烨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德东工贸有限公司、肖蒞、肖天文、肖苾、肖琴、魏琴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对被告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滇莅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云南滇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伟烨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德东工贸有限公司、肖蒞、肖天文、肖苾、肖琴、魏琴、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被告身份证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股东大会同意共同还款承诺书及决议、共同还款承诺书、房屋他项权证、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保全费发票。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及在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4月20日,官渡银行与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官渡银行向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9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贷款执行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基准利率为合同生效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65%,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利率按年进行调整,合同利率调整确定日期为利率调整之次年的1月1日,如遇人民银行在一个日历年内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利率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为基础。按季结息,付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相关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官渡银行于2016年4月28向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950万元。2016年4月20日,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官渡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位于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的房产(房屋权属证号分别为:巧房权证字第××号、巧房权证字第××号、巧房权证字第××号、巧房权证字第××号、巧房权证字第××号、巧房权证字第××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巧房他证县字第××号),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同日,被告昆明滇莅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云南滇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伟烨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德东工贸有限公司、肖蒞、肖天文、肖苾、肖琴、魏琴分别向官渡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就上述借款的法律地位与借款人等同。另外,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94780.7元。原告当庭自认2017年2月28日前的利息已按约定付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欠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还款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官渡银行与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官渡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及在案《共同还款承诺书》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官渡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被告昆明滇莅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云南滇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伟烨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德东工贸有限公司、肖蒞、肖天文、肖苾、肖琴、魏琴,应按承诺就本案借款与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同等的责任。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官渡银行对涉案抵押物享有担保物权,故其关于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滇莅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云南滇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伟烨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德东工贸有限公司、肖蒞、肖天文、肖苾、肖琴、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阿拉支行借款本金9500000元、该款截止2017年9月21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680209.18元及借款本金9500000元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165%×150%计的罚息以及欠付利息按前述利率计算的复利;
二、由被告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滇莅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云南滇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伟烨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德东工贸有限公司、肖蒞、肖天文、肖苾、肖琴、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阿拉支行律师代理费94780.7元;
三、若被告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滇莅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云南滇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伟烨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德东工贸有限公司、肖蒞、肖天文、肖苾、肖琴、魏琴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债务,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阿拉支行可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以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巧房他证县字第××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阿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81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贵商盛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滇莅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云南滇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伟烨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德东工贸有限公司、肖蒞、肖天文、肖苾、肖琴、魏琴、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 艳
人民陪审员 翁世栋
人民陪审员 普 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