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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02执1229号之一

王德育与被执行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德育;王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执1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德育,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王飞,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育程驾校员工,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王德育与被执行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79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飞银行存款33313.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少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孟庆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