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503执636号

吴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浙0503执636号 被罚款人:吴伟,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高杰与被执行人吴伟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伟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吴伟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于2019年3月1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