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5511号
原告:马小英,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凤,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毋生斌,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成,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英与被告毋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英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小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2元,由原告马小英负担。
审 判 长 贾凝琴
人民陪审员 李如春
人民陪审员 刘宏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史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