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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7民初5511号

马小英与毋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5-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小英;毋生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5511号

原告:马小英,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凤,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毋生斌,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成,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英与被告毋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英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小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2元,由原告马小英负担。

审 判 长 贾凝琴

人民陪审员 李如春

人民陪审员 刘宏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史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