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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5执191号

梁庆平、陈裕德、徐日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庆平;陈裕德;徐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5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梁庆平,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广西上林县。 被执行人陈裕德,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被执行人徐日红,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0125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裕德、徐日红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扣留、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冻结财产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转让,设定权利负担。从查封冻结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晓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