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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81执恢58号

张再安与张华、李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湖北省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再安;张华;李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81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张再安,女,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张华,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李忠华,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281民初2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华、李忠华在银行存款100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华、李忠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100510元。。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华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彭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