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81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张再安,女,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张华,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李忠华,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281民初2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华、李忠华在银行存款100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华、李忠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100510元。。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华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彭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