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陈刚勇,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帅信渊,男,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正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刚勇申请执行帅信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帅信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189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878.00元、执行费1727.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帅信渊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或查封(轮侯查封、续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