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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恢62号

陈刚勇、帅信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9-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刚勇;帅信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陈刚勇,男,汉族,1971年4月29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帅信渊,男,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正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刚勇申请执行帅信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帅信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189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878.00元、执行费1727.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帅信渊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或查封(轮侯查封、续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