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06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李慧,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李成友,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兰,女,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明水县南环路东光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建业路一份证号
被执行人:沈阳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浑河站乡上河湾村。
法定代表人:关有忠,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慧、李成友、王淑兰与被执行人王辉、沈阳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慧、李成友、王淑兰与被执行人王辉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17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2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违约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孙 恺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红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