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19)川0184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陈蛟,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刘新洋,男,1971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龙杰,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蛟与被执行人刘新洋、龙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龙杰未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5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龙杰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人民西路支行账号为38×××14_156_1账户上的存款18,401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龙杰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三支行账号为62×××59_156_1账户上的存款11,25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文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