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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4执125号

陈蛟、刘新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18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蛟;刘新洋;龙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19)川0184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陈蛟,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刘新洋,男,1971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龙杰,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蛟与被执行人刘新洋、龙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龙杰未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5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龙杰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人民西路支行账号为38×××14_156_1账户上的存款18,401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龙杰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三支行账号为62×××59_156_1账户上的存款11,25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文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