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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91执恢6号之二

陈小顺与李建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小顺;李建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执恢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小顺,女,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建英,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小顺与被执行人李建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鄂0191执恢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建英银行存款人民币360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小顺已领取全部救助款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建英银行存款人民币36045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张 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郑书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