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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20321号

朱某、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雨薇;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20321号

原告:朱某,女,200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理人:朱斌良,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系原告朱某之父。

被告: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向阳村78-2号。

法定代表人:薛春树。 原告基于与被告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790元(以43087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自2017年7月1日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和逾期办证违约金5000元((以43087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自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主张5000元)。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出卖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朱某; 商品房情况:买受人购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房屋,建筑面积54.32平方米,合同价款429216元;后在商品房交接时出卖人、买受人确认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53.53元,房屋总房价款为430875元,出买人已全部付清; 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合同约定的交证时间: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交付给买受人; 逾期交证的违约责任:1、约定日期起90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款的0.1%承担违约责任;2、约定日期起9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9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0.02%的违约金。(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0.01%的违约金。 商品房实际交接时间;2018年8月31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交付给原告。现被告实际于2018年8月31日交付房屋,但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6790元; 二、被告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逾期办证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被告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4元,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审判员  姚小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