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舒会,女,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 被执行人钟英能,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兴业县。 申请执行人舒会与被执行人钟英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英能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1038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岸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