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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952号

舒会、钟英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舒会;钟英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舒会,女,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 被执行人钟英能,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兴业县。 申请执行人舒会与被执行人钟英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英能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1038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岸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