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饶某,女,200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法定代理人胡某,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饶有财,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饶某与饶有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饶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饶某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4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甲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锦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