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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4执13号

饶某、饶有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饶某;饶有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饶某,女,200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法定代理人胡某,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饶有财,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饶某与饶有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饶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饶某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4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甲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锦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