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02执2286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机构代码:84013610-3。
被执行人:许雅君,女,1969年12月3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周海涛,男性,1971年1月2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普印伟一商贸有限公司,住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许雅君,机构代码:68589625-9。
被执行人:许学世,男,1974年10月27日生,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王凤,女,1975年7月7日生,住射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许雅君、周海涛、盐城普印伟一商贸有限公司、许学世、王凤一案,(2017)苏0902民初4231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902执2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吉太
审判员 郑春水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葛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