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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02执228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许雅君、周海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许雅君;周海涛;盐城普印伟一商贸有限公司;许学世;王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02执2286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机构代码:84013610-3。

被执行人:许雅君,女,1969年12月3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周海涛,男性,1971年1月2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盐城普印伟一商贸有限公司,住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许雅君,机构代码:68589625-9。

被执行人:许学世,男,1974年10月27日生,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王凤,女,1975年7月7日生,住射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许雅君、周海涛、盐城普印伟一商贸有限公司、许学世、王凤一案,(2017)苏0902民初4231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902执2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吉太

审判员  郑春水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葛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