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228执87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
被执行人:黑水县牧兴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保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劳人仲案字〔2018〕第3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黑水县牧兴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本院经审查,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黑水县牧兴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公司相应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用于抵偿其应给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缴纳的截止X年X月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德荣
审判员 王 忠
审判员 廖 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梁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