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2民初1445号
原告: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路******。
法定代表人:杜小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宝利,系公司法务。
被告:谭志敏,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志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志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志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东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