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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2民初1445号

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谭志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谭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2民初1445号

原告: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路******。

法定代表人:杜小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宝利,系公司法务。

被告:谭志敏,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志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志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志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东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