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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84民初3866号

曹富苓与张柏松、刘佳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曹富苓;张柏松;刘佳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984民初3866号

原告:曹富苓,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车领,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柏松,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告:刘佳蕙,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沧州市黄骅市,现住河间市。

原告曹富苓与被告张柏松、刘佳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曹富苓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富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富苓撤回对被告张柏松、刘佳蕙的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曹富苓负担。

审判员  贾福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