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984民初3866号
原告:曹富苓,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车领,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柏松,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告:刘佳蕙,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沧州市黄骅市,现住河间市。
原告曹富苓与被告张柏松、刘佳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曹富苓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富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富苓撤回对被告张柏松、刘佳蕙的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曹富苓负担。
审判员 贾福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