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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执474号

梁昌胜、李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昌胜;李新;单正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梁昌胜,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李新,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单正群,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新、单正群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