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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5民初633号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市翔和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隆宇抽纱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7-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翔和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隆宇抽纱工艺品有限公司;宋经科;王海荣;李中勇;郭泽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05民初633号

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

被

申请人:诸城市翔和食品有限公司,驻诸城市相州镇后莲池村

法定代表人:宋经科,总经理。

被

申请人:诸城市隆宇抽纱工艺品有限公司,驻诸城市相州镇兴和村

法定代表人:李中勇,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宋经科。

被

申请人:王海荣。

被

申请人:李中勇,

被

申请人:郭泽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市翔和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隆宇抽纱工艺品有限公司、宋经科、王海荣、李中勇、郭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87468.3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87468.37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方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