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05民初633号
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
被
申请人:诸城市翔和食品有限公司,驻诸城市相州镇后莲池村
法定代表人:宋经科,总经理。
被
申请人:诸城市隆宇抽纱工艺品有限公司,驻诸城市相州镇兴和村
法定代表人:李中勇,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宋经科。
被
申请人:王海荣。
被
申请人:李中勇,
被
申请人:郭泽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市翔和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隆宇抽纱工艺品有限公司、宋经科、王海荣、李中勇、郭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87468.3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87468.37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方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