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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1执3455号

李彬、天津市康然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彬;天津市康然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1执3455号

申请执行人:李彬,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康然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庄子村赤龙澜园底商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悦,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悦,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李彬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康然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1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26371.08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张悦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张悦银行存款执行到位6442.08元,因疫情期间申请人在外地无法领款,该款暂缓发还。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悦所有的座落于天津市津南区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张悦名下津J×××××机动车一辆,但并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3月10日,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6442.08元。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及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孙纪清

审判员  张 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崔久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