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22民初767号
原告:蒙城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国际汽车城内2栋126、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836450776。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开前,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蒙城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诉被告周开前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民锋到庭参加诉讼,周开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的关于皖S×××××号车辆服务合同书;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皖S×××××的车辆服务合同,被告将皖S×××××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从事货物运输经营。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及时办理车辆的各种保险,由原告统一办理,如不按期按规定投保、续保,原告有权终止一切服务;车辆年审到期必须按时参加年审,否则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该车辆于2018年12月31日年审到期,保险于2018年12月15日到期,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拒不理睬。现双方无法合作下去,请法院依法判决。 周开前未答辩。 通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车辆服务合同书一份、行驶证、机动车违法查询信息、保险单,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6日,通达公司与周开前签订关于皖S×××××号货车车辆服务合同书,约定周开前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号货车挂靠在通达公司名下经营,周开前应当按时参加车辆年审,逾期未参加年审,通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车辆的各种保险,必须由通达公司统一办理,如不按期按规定投保,通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该车辆于2018年12月31日年审到期,保险于2018年12月15日到期,经通达公司通知,周开前未对车辆进行年审、未投保保险。
本院认为,通达公司与周开前签订车辆服务合同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周开前未按合同约定为车辆投保保险、进行年审,在通达公司通知后仍没有年审,通达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解除蒙城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开前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的关于皖S×××××号车车辆服务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周开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 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