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民初1056号
原告:许某,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告:李某,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喜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