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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6执恢162号之二

林永玲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永玲;徐光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恢1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永玲,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徐光枝,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16民初第64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光枝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徐光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徐光枝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襄安xxx。

二、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光枝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包括车辆、理财产品等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科

审判员 朱洪日

审判员 李印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