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931民初29号原告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西环路**。法定代表人戴忠华,职务:总经理,电话:0512-8355****。委托代理人王运明,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德神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宏,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山西省保德县桥头镇下流碛村div>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德神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晓宇
二○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