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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5175号

张国春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张国春;汪启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517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春,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汪启兵,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张国春申请执行汪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春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153,8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和×××的汽车两辆(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两年,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现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153,860.00元,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来喜

审判员  刘伯军

审判员  崔文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