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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12民初1123号

1123仲维标与陈建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仲维标;陈建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1123号

原告:仲维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青。

被告:陈建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栋炜。本院在审理原告仲维标与被告陈建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维标负担。

审判员  张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雨霖

书记员王永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