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1123号
原告:仲维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青。
被告:陈建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栋炜。本院在审理原告仲维标与被告陈建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维标负担。
审判员 张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雨霖
书记员王永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