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7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某与执行人赵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银行存款120000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忠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