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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27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赵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山西省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27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某与执行人赵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银行存款120000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忠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