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23民初1444号
原告:夏兴努,男,1956年8月11日,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高玉同,男,1970年10月15日,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兴努与被告高玉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夏兴努经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逾期仍未缴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孔令雅
书 记 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