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723民初1444号

1444夏兴努与高玉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兴努;高玉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23民初1444号

原告:夏兴努,男,1956年8月11日,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高玉同,男,1970年10月15日,汉族,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兴努与被告高玉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夏兴努经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逾期仍未缴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孔令雅

书 记 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