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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69号之一

潘耀冲、林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1-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耀冲;林冠;郑海通;吴细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91执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潘耀冲,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林冠,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郑海通,男,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吴细芳,女,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潘耀冲与被执行人林冠、郑海通、吴细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91民初122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7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4426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细芳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拍卖所得款为人民币1952067元,扣除京东司法拍卖辅助费10000元、评估费7380元、案件执行费17536.4元后,执行款1496260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420890.6元已退回给被执行人吴细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91民初122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753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粤0391执69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豫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关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