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91执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潘耀冲,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林冠,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郑海通,男,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吴细芳,女,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潘耀冲与被执行人林冠、郑海通、吴细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91民初122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7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4426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细芳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拍卖所得款为人民币1952067元,扣除京东司法拍卖辅助费10000元、评估费7380元、案件执行费17536.4元后,执行款1496260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420890.6元已退回给被执行人吴细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91民初122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9753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粤0391执69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豫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关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