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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3129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王差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王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3129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万达中心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0001ND950。

负责人:郑志勇,该分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发,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差等,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与被告王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负担。

审判员  黄三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雅芸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