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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1719号

马全山、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马全山;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根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1719号

申请执行人:马全山,男性,1965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亚伟。

被执行人:李根林,男性,1967年04月14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4民初2078民事判决书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2142560.00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新平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凯

书记员王春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