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青2725执86号
申请执行人:扎某,女性,1983年10月25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囊谦县。
被执行人:更某,男性,1987年09月11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囊谦县。本院在执行扎某与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由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督促其及时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66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更松尼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桑丁桑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