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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2725执86号

扎某与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扎某;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青2725执86号

申请执行人:扎某,女性,1983年10月25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囊谦县。

被执行人:更某,男性,1987年09月11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囊谦县。本院在执行扎某与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由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督促其及时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66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更松尼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桑丁桑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