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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4执18号

霍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霍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24执18号

申请人:霍某某,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霍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刘某某银行存款161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1610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阳立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