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24执18号
申请人:霍某某,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霍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刘某某银行存款161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1610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阳立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