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4民初341号
原告:杨隆军,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征财,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乾军,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唐际全,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唐建荣,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唐德福,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原告杨隆军与被告唐乾军、唐际全、唐建荣、唐德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杨隆军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隆军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隆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5元,由原告杨隆军负担。
审 判 员 谭 镇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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