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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2民初966号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庆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庆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966号

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6层06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4085441R。

法定代表人:李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一般授权代理),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庆尉,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东孚物业公司)与被告赵庆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东孚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庆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东孚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赵庆尉向原告中建东孚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7025.06元,并支付违约金9049.58元,共计16074.64元;2.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赵庆尉承担。事实和理由:赵庆尉系济南xxx住宅小区x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8.31平方米。2014年6月1日赵庆尉与山东昕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名称变更为山东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于215年5月8日变更为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偶像公司)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中建东孚物业公司为济南中建栖第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自建设单位通知业主收房之日起,赵庆尉开始向中建东孚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自统一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交六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以后每六个月交纳一次物业服务费,交费日期为交费首月的1-15日,逾期收取违约金,逾期不缴纳者,每逾期一日应承担3‰违约金,逐日递增计算。物业收费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5元(含电梯运行维护);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5元。合同签订后,赵庆尉一直享受中建东孚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但赵庆尉尚欠中建东孚物业公司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7025.06元,违约金9049.58元。经中建东孚物业公司多次催要,赵庆尉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为维护原告中建东孚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赵庆尉缺席,未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中建东孚物业公司(原名山东昕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赵庆尉(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双方就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共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一)乙方交纳费用开始日期:自建设单位通知业主收房之日起,开始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自统一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交六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以后每六个月交纳一次物业服务费,交费日期为缴费首月的1-15日。每次交费于当次交费期最末一个月月底至,逾期收取违约金,逾期不缴纳者,每逾期壹日应承担3‰违约金,逐日递增计算。(二)违约金收费标准: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含电梯运行维护、消防设备运营费)商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因乙方原因确需空置的房屋,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70%交纳,空置条件为:连续半年以上不使用,期间水电表未产生读数。被告赵庆尉已交至2014年11月30日的物业费,尚欠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物业费7025.06元(1.85元/平方米×88.31平方米×43个月)。 另查明,2014年6月1日,山东昕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15年5月8日变更名称为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东孚物业公司与被告赵庆尉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中建东孚物业公司应按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赵庆尉应按约交纳物业费。原告中建东孚物业公司主张被告赵庆尉欠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的物业费,被告赵庆尉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被告赵庆尉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中建东孚物业公司要求被告赵庆尉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中建东孚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其仅提交了物业合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完全符合合同标准,故对其要求被告赵庆尉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庆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7025.06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元,由被告赵庆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孔祥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