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981民初352号

352东台市浩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台市浩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81民初352号

原告:东台市浩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南沈灶镇东刘村5组50号。

法定代表人:马钦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富安镇工业园区富源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台市浩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台市浩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惠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