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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12执1226号之一

郑有力、何复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郑有力;何复风;曹志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12执1226号之一申请人郑有力,男性,汉族,1949年4月22日生,住杞县。申请人何复风,女,汉族,1954年9月16日生,住杞县,被执行人曹志花,女,汉族,1988年1月17日生,,住杞县。本院在执行郑有力、何复风申请执行曹志花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志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淑芳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董合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仝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