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12执1226号之一申请人郑有力,男性,汉族,1949年4月22日生,住杞县。申请人何复风,女,汉族,1954年9月16日生,住杞县,被执行人曹志花,女,汉族,1988年1月17日生,,住杞县。本院在执行郑有力、何复风申请执行曹志花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志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淑芳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董合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仝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