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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851号之三

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海静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海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2执8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08044,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H01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丁仁义。

被执行人:王海静,女,1974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执行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海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8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海静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文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 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