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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981民初1816号

原告李萍与被告邱伏成、中国人保益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萍;邱伏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981民初1816号

原告:李萍,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法定代理人:陈洪详,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萍的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新华,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绍怀,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邱伏成,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地址在康富北路**。 原告李萍与被告邱伏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李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志威

人民陪审员  刘 珈

人民陪审员  尹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夏 称

书 记 员  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