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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6执恢68号之一

吴中文、高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中文;高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恢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中文,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高圣,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民二初字第00314号 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圣银行存款76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