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恢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中文,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高圣,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民二初字第00314号 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圣银行存款76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