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乐波,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兰水平,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胡冬妹,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波与被执行人胡冬妹、兰水平的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冬妹、兰水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冬妹、兰水平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8.5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姜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