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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31民初3328号

徐鹏与吕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11-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鹏;吕英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831民初3328号

原告:徐鹏,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兖州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腊梅,山东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英杰(曾用名:吕英超),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原告徐鹏与被告吕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腊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输款11860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通过朋友认识被告,2015年至2016年,原告为被告从泗水向兖州运砂子,从兖州向泗水运煤炭,根据吨数结算钱,一吨14-15元钱之间,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结清运费,2016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记载欠运输费118605元的事实。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虽然承诺偿还但至今没有支付,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未答辩。经审理

本院查明:2015至2016间,原告为被告从泗水向兖州运输砂子,从兖州向泗水运输煤炭,但被告未向原告结清运费,2016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至2016年1月20日前共欠运费垫沙底108270元,108270元+6000元=114270元,加1200元、¥3135元。吕英杰,2016.1.20号”上述欠款共计118605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8年12月3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涉案运输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欠运费118605元未付属违约,原告要求其继续支付该欠费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英杰(吕英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鹏货款1186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郝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