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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执326号

刘佳豪、李五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佳豪;李五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刘佳豪,男,汉族,2004年10月30日出生,住任丘市。被执行人李五华,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任丘市新华路市。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五华银行存款4451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左占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刘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