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刘佳豪,男,汉族,2004年10月30日出生,住任丘市。被执行人李五华,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任丘市新华路市。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五华银行存款4451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左占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刘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