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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522执308号之一

姚青正、杨建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4-16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青正;杨建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执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姚青正,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杨建飞,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依据(2018)川0522民初26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青正与被执行人杨建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杨建飞应偿还姚青正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0000元;在2018年8月起至2020年6月期间,杨建飞每月28日前支付姚青正500元;从2020年7月起,杨建飞每月28日前支付姚青正2000元,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杨建飞从2018年起,以其每年应得的年终奖金的50%折抵杨建飞应当支付尚欠原告姚青正的借款本息;杨建飞应支付姚青正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87.50元。杨建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建飞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鑫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