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0621执39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中法与被执行人周奎鲁、周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奎鲁、周晓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周奎鲁、周晓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陈龙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余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