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684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孙义星,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容城县人。 被执行人郭庆龙,地址高碑店市张八屯村。 被执行人郭志贺,地址高碑店市张八屯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义星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84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庆龙、郭志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义星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郭庆龙、郭志贺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10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向二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3月9日被申请人将执行款全部交清,并且缴纳了案件执行费。
本院认为,(2018)冀0684民初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义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8元已由被执行人郭庆龙、郭志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4民初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