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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2执520号之三十三

王小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小敬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520号之三十三 被执行人王小敬,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莘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2执520号之三十三裁定书,于2019年03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小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小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北支行22×××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1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米增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