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022执2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个体经商,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公安县藕池镇强群影剧院,住所地公安县藕池镇。
负责人:陈强,该剧院经理。
被执行人:陈强,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公司负责人,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郝文琼,女,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无业,住公安县。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公安县藕池镇强群影剧院、陈强、郝文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5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上列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郝文琼名下位于公安县藕池镇4套房屋及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强名下位于公安县藕池镇房屋。因无土地权属证明,本院无法实施拍卖。现正在与相关部门协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条件成就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忠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龙中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