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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执625号

方跃华、长丰县聚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方跃华;长丰县聚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方跃华,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长丰县聚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钱集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9961233XQ。

法定代表人:马炬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方跃华与被执行人长丰县聚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丰县聚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来自